北方工业大学学生申诉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5-07-1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校依法行使管理职权,公正、及时地处理学生的申诉,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程序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向学校提出意见和要求。 本办法中称的纪律处分是指学校依据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对有违纪行为的学生做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北方工业大学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四条 学生提出申诉,应当坚持忠于事实的原则。 学校处理学生申诉,应当坚持有错必纠和依法、及时、适当的原则。 第二章 申诉的受理 第五条 学生对学校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可以不予受理。 第六条 受理申诉的机关是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主任由负责学校监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校监察室,负责接收学生书面申诉书。 第七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递交申诉书,并附上原处理部门做出的纪律处分决定(复印件)。 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以及其它需要载明的情况; (2)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3)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八条 学生递交申诉书后,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于3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做出如下处理: (1)予以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 (3)申诉材料不齐备,限期补正。过期不补正的视为不再申 诉。 第三章 申诉的处理 第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决定受理学生申诉后,对涉及学生申诉的事项,有权进行查询和调查。 第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处理学生申诉,可以采取书面审理的方式或听证方式。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采取书面审理方式时,可以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查证。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采取听证方式的,应当按本办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 第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决定受理学生递交申诉书后的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第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案件审查结束后,要根据审理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写出审理报告。 审理报告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以及其它需要载明的情况; (2)提出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3)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单位及职务; (4)审理的时间; (5)审理情况概要; (6)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处理意见。 第十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区别不同情况,做出如下决定: (1)原处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处理决定; (2)原处理决定所列事实不存在的,撤销原处理决定或者建议原处理部门撤销原处理决定; (3)原处理决定所列事实不清楚、证据不足,或者违反规定程序的,建议原处理部门重新审理; (4)原处理决定由学校校务会议做出的,应提出建议,由学校校务会议根据新的材料重新研究决定。 第十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做出申诉处理决定后,要制作学生申诉处理决定书。申诉处理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3)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4)复查认定的事实、理由及适用的依据; (5)处理决定; (6)做出决定的日期。 第十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及时将申诉处理决定书直接送达申诉人和原处理部门,并将申诉处理决定书存入学校文书档案。 第十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不得因学生提出申诉,而加重对学生的处理。 第十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未做出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学生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停止受理工作。 第十八条 受理学生申诉的工作人员,必须符合回避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 听 证 第十九条 学生对拟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不服,可以要求学校举行听证会并以书面形式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请。 第二十条 学生提出举行听证会的申请,学校应当组织听证会。 第二十一条 拟被开除学籍的学生有权要求听证,并于收到书面告知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超过期限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并不得再次提出听证要求。学校在收到学生书面要求听证的申请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安排听证会。 第二十二条 听证会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在举行听证会前,应将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召集人等有关事项书面通知申请人,由申请人本人在通知书送达回执上签字。 除涉及个人隐私外,听证会应公开举行。 第二十三条 听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选定做出纪律处分机关以外的人员作为听证会召集人,申请人认为召集人与听证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召集人是否回避,由学校决定; (二)申请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1至2人代理;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 (三)举行听证会时,做出纪律处分决定的部门负责人、事实认定部门的调查人员应当提出做出处分决定的证据、理由,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可以提出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 (四)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核阅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第二十四条 听证结束后,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根据听证笔录,做出纪律处分建议,报请学校校务会议批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未作规定部分,按照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程序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于2006年8月 18 日修订,经校务会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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