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发布时间:2015-07-1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有违纪行为的学生,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对违法、违规的,情节较重的,酌情给予下列纪律处分: 1、警 告; 2、严重警告; 3、记 过; 4、留校察看; 5、开除学籍。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具有北方工业大学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二章 违纪处分 第四条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以及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司法机关处以罚款、警告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下处分;被司法机关行政拘留10日(含)以下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10日以上或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 违反学校规定,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 以不正当手段获得不正当利益者,除追回不当得利外,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第八条 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并按照本规定第二章第四条、第五条执行。 第九条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非法书刊、音像等资料,或者淫秽物品,或者其它类似形式物品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并按照本规定第二章第四条、第五条执行。 第十条 在大学生公寓内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内留宿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多次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内留宿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未经批准,在校内从事经营性活动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第十二条 偷窃、骗取他人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达到司法机关立案条件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并按照本规定第二章第四条、第五条执行。 第十三条 故意损坏公共设施和私人物品者,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及造成的危害程度给予记过以下处分;性质恶劣、情节严重者,交由司法机关处理,并按照本规定第二章第四条、第五条执行。 第十四条 殴打他人,挑唆、指使他人打架,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或持械打人、打架为首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人身伤害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并按照本规定第二章第四条、第五条执行。 在打架事件的调查中,目击者有义务说明真相,为他人作伪证或给调查造成困难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十五条 酒后违纪,从重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十六条 违反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因及时发现,未造成火灾事故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对屡次违反规定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造成火灾事故的,视损失大小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按照本规定第二章第四条、第五条执行。 第十七条 对故意篡改、删除或破坏学校或他人计算机文件者,编制病毒程序并进行传播、充当“黑客”攻击网站者,在网上散布虚假信息和造谣惑众者,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者,依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并按照本规定第二章第四条、第五条执行。 第十八条 一学期内无故旷课记录达到以下学时的,分别给予相应的处理: 1、累计达10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2、累计达20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累计达30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4、累计达40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九条 违反考场纪律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考试作弊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它作弊行为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骗取奖励和荣誉称号,除要求退回奖励、取消荣誉称号外,给予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章 处分决定程序 第二十一条 对违纪学生首先要进行批评教育。给予违纪学生处分时,要严格按照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违 纪处分程序的若干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学校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二十三条 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学生所在学院院务会议研究决定,提出处理意见,报学生工作办公室批准并备案;如违纪事件涉及两个学院(含)以上的学生,由相关学院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学生工作办公室,由学生工作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四条 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所在学院院务会议研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学生工作办公室,由学生工作办公室报校务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五条 拟对违纪学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时,学校应以书面告知学生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对违纪违规学生的处理,在事实调查清楚后,学院应在一周内按照权限提出处理意见或做出决定;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延长,但学院需提出书面说明。 第二十七条 各级处分决定均由学生工作办公室统一编号、发文、公布,并以书面形式送交学生本人一份。受处分人拒绝签字的,由所在学院送达工作人员记录在案;因特殊问题不能签字的,由学生所在学院记录在案;处分决定无法送达学生的,学院可在一定的范围内对该处分决定进行公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须同时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学生的处分材料均应归入学校文书档案长期保存,并完整地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四章 学生的申诉和复查 第二十八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向北方工业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九条 受理申诉的机关是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主任由负责学校监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校监察室,负责接收学生书面申诉书。 第三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依据《北方工业大学学生申诉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学生对复查结论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向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留校察看期为一年。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有明显进步表现的,经本人申请、学院审核、学校决定,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期,但最短不得少于3个月。在察看期间又有违纪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三条 对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在规定的时间内离校,档案、户口等关系退回家庭所在地。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条例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条例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于2006年8月18日修订,经校务会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北方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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